開學季來臨 兒童易群聚感染 建議父母完善子女保障

中壽提醒父母可掌握保險年齡優勢為孩子打造紮實保障 

就讀幼稚園的6歲李小妹(化名),於今年夏季感到身體不適,經由門診發現感染腸病毒併發支氣管肺炎,經住院治療十日後康復出院。幸好李小妹的父母早已幫她規劃了完善紮實的醫療險保障,此次住院治療,中國人壽共給付了新台幣(以下同)8萬3千餘元,讓李小妹的父母得以安心照顧女兒,並享有積極治療的機會,而無需為臨時的醫療支出擔心。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蘇錦隆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8月份發佈的腸病毒疫情週報顯示,至今年7月底,已通報41例疑似重症病例,其中5例為確定病例。幼稚園及國小階段因校園內容易群聚感染,孩童抵抗力較弱,易受到病毒感染或罹患呼吸道及消化系統疾病,應優先規劃醫療保險;此外,孩童較活潑好動,對於危險事物可能較無判斷能力,尤其暑假期間,出外遊玩的機會增加,意外發生的可能性也應考量在內,意外險保障亦不可少。綜合上述兩點,建議可選擇全險型商品,為子女打好保障基礎。

全險型商品 兼顧孩童所需醫療險與意外險保障

以「中國人壽元氣御守終身保險」為例,是以全險概念出發,結合「醫療保障」、「一般意外」、「特定意外」、「一般身故」,同時更將「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也納入保障範圍,一張保單讓六大防護面面俱到,並享有終身保障註1。「中國人壽元氣御守終身保險」亦提供15、20、30年等繳費年期,讓父母在規劃資金運用時更能靈活安排。蘇錦隆資深協理進一步提醒,相較於成年後才投保,提早為子女規劃保險,不僅孩子的成長過程不會錯失該有的保障,部分險種越年輕投保,保費相對便宜,家長也能減輕繳費壓力。

疾病年輕化趨勢  選擇全險型商品 可考量是否包含癌症、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給付

蘇錦隆資深協理強調,隨著生活型態改變,疾病好發年齡有下降趨勢,「中國人壽元氣御守終身保險」包含癌症在內高達28項的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給付,以投保住院保險金日額1,000元為例,如經醫師診斷確認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除了立即提供30萬元一次性整筆給付外註2,再加上後續住院治療、手術等醫療給付,體現保險的救急扶危精神。且「中國人壽元氣御守終身保險」係定額型醫療險,依條款約定之金額來給付保險金,而非按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給付,省卻保戶日後為申請理賠往返醫院辦理行政程序的繁複時間。此外,保戶健康生存至100歲之保單週年日可申領祝壽保險金註3,若保戶於契約有效期間不幸身故,也可申領身故保險金,保費有去有回註4。

蘇錦隆資深協理表示,暑假即將結束,建議父母不妨趁準備開學之際,為子女進行保單健診,審視並加強保障不足之處,保單可隨年齡成長更加完整,讓子女過個有保障的童年,更安心地求學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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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百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前項保險金之責任。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累積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已繳保險費」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二、「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一百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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