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青年罹患大腸癌 幸賴保險渡難關

生活型態改變 疾病年輕化 中壽建議選擇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的保險商品

中國人壽保戶董先生(化名),是一位工作經驗僅有2~3年的職場新鮮人,有感於家族的癌症病史,故於17歲為自己投保壽險、意外險、癌症險及住院日額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的醫療險。董先生於24歲時經診斷確認罹患膀胱癌及大腸癌,中國人壽即給付約55萬元給董先生,治療期間皆陸續依約給付。至2年前董先生27歲時,某日急診就醫經診斷後進行小腸切除手術及疝氣修補術,中國人壽依約再給付約22萬元給董先生,自首次確診起,中國人壽共給付了超過170萬元給董先生,以彌補治療期間的醫療花費及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

根據衛生福利部10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顯示惡性腫瘤是國人十大死因第一名,蟬聯榜首32年,是國人健康的頭號殺手。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大腸直腸癌是癌症死因第三名,其發生率卻連年位居榜首,在國人罹患的癌症中名列前茅。許多民眾認為大腸直腸癌是老人的專利,但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民眾嗜食燒烤肉類及添加亞硝酸塩的香腸、臘肉、火腿、培根及肉鬆等加工肉製品,不但增加了罹癌的機率,也使癌症有年輕化的趨勢。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蘇錦隆建議民眾,除了定期健康檢查掌握健康狀況外,還要充足自身的醫療保障,降低人生中的不確定性,在疾病發生時得以享有完善治療,並彌補工作收入中斷的風險。董先生雖罹患癌症,所幸他有良好的危機意識及保險觀念,提早為自己做了充足保障。蘇錦隆資深協理建議社會新鮮人在做保險規劃時,不妨選擇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的保險商品,一來可以分散人生風險,二來讓保費有去有回,符合社會新鮮人兼顧資產累積及退休規劃的需求。

以中國人壽新推出「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為例,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障期間25年。「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提供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的醫療保障,一經確診後採一次性給付註1,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3,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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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十八條約定之兩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

圖說:中壽建議青壯族群培養健康生活習慣,善用保險遇突發疾病時能協助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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