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理賠Q&A

將車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毀損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二條之規定, 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即為附加被保險人, 亦即被視為被保險人,故當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壞時, 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任。但是車體損失險方面, 雖然現行之條款已經把列名被保險人之血親四親等及姻親三親等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然而一般之朋友仍不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因此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時, 保險公司雖仍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仍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駕車不慎與他車發生擦撞,可以先行私下和解,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依照現行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遇有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的時候, 被保險人應該立即請當地的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 並在五天以內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的資料、 證人有關資料及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經由憲警單位處理, 保險公司可以藉此瞭解肇事的情形以及責任的歸屬, 從而認定其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逕行與對方私下和解,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肇事責任, 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故難以理賠。再者, 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 保險公司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為賠償範圍。 但被保險人是不是應該負賠償責任, 有賴憲警單位的處理為依據;如果被保險人很快的逕行私下和解, 這時責任的歸屬認定上就會大受影響。

 

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是否一定要有警方處理,保險公司才會予以理賠嗎?

根據現行自用汽車共同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 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從本條文可明確的看出,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警察機關處理。 不過,由於汽車險之出險頻率相當高,因此若大小賠案均由警方處理後, 保險公司始予以賠償,則未免過於嚴苛,且依目前之警力,恐不勝負荷, 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則亦有不公之處,因此目前實務上, 對單純理賠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之小賠案,只要沒有道德危險存在, 保險公司均不會要求必須要有警方處理,而對於重大車禍或兩車相撞之車禍案件, 由於牽涉到肇事者及責任問題,因此若能透過具有公信力之警方處理, 則可以做為理賠之依據,及減少紛爭。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索賠案件進行抗辯與訴訟所發生之額外費用可否由保險公司賠付?
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可以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車體遭其他車輛(車號不明或記錯車號)碾過彈起之飛石擊中是否在理賠範圍?

此屬乙式條款承保範圍第一條第五款:拋擲物所致之毀損滅失應予賠付。

 

顧客小香在商店購買植物酵素,聲稱服用二週並沒有達到塑身效果,而且出現腹瀉症狀。該植物酵素廠商及商店皆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小香向商店提出索賠,商店可否申報出險?
根據產品責任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1.於知悉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3.盡可能保留該引起意外事故之被保險產品, 隨時接受本公司之勘查與檢驗。
4.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函文、傳票或訴狀影本送交本公司。
5.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如果只是因為產品未達到預期功能,或消費者自己使用不當,產品責任保險並不能理賠。
*在某一法院案例 (台北地方法院90重訴字第1759號),消費者認為其購買之塑身產品致其身體極度不適,造成醫療費用、營養補充、交通支出、工作收入減少及精神損失等損害,共計向出售該商品之商店求償新台幣3000萬元,但經法院調查,認定消費者所稱病症與服用該產品並無因果關係,判決該消費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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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公司負責人在工地意外傷亡,是否可以申請僱主意外責任險理賠?

僱主意外責任險係承保營造公司對「受僱人」體傷或死亡之賠償責任,而公司負責人身份為「僱主」,故不在承保範圍內。

 

工人在施工中因意外事故遭受本身之財物損失時,是不是可以申請僱主意外責任險理賠?

僱主意外責任險僅承保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其財物損失並不在承保範圍內。

 

被保險人或下包商另有投保其他保險公司僱主意外責任險時,應如何理賠?
依據僱主意外責任險條款約定:「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故賠款應依兩張保單之保險金額比例分攤。

 

進口貨物運輸險保險單之求償時限多長?

根據保險法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故從貨主得知貨損之日起算,索賠期限為2年。

 

出口至國外之貨物發生損失,賠款可否賠付台灣出口商?

可請國外貨主提供「授權信」正本,證明貨主願將索賠權利轉讓出口商,賠款即可賠付出口商。

 

如果貨主無法取得貨損事故證明時,該怎麼處理?

可請報關行、攬貨人或自行在收貨單據上註明受貨情形,並將貨櫃及貨物損壞狀況拍照存證。

 

海上保險的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如何定義。

被保險標的物全部毀損或已全部無用之損失。被保險人因此可以要求此全損之被保險標的物保險全額之賠付。 全損可分: 一、實際全損(Actual or Absolute Total Loss). 被保險標的如有下 列情事之一得視為實際全損: 1、 標的物已全部被毀壞。 2、 標的物已非承保時之原物,如水泥或糖為海水所浸成為硬石塊、泥 漿。 3、 標的物雖仍存原形,但被保險人無法使用地如煙草為海水所浸,煙 味全失。 4、 貨物已隨船舶而失蹤者。 二、推定全損失(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被保險標的有下列原因而合理委棄時構成推定全損。 1、 實際全損似 已無可避免。 2、 如避免全損所需之施救費用已遠高於被保全者之價值。

 

船舶與其他船隻發生碰撞事故時,該怎麼辦?

處理步驟如下: 1.請儘速通知保險公司委託公證人查勘確認本船損壞情形。 2.如果對方要求提供擔保時,請儘速辦理,以免船舶被扣留。 3.請向對方要求W-P公證,以確認對方船舶損壞情況。 4.委託海事律師進行碰撞責任之釐清。 5.以上事項,保險公司均將隨時提供協助,請與理賠人員保持密切連繫。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強制險賠不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6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因下列情事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所致者
二、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者
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以上時,其肇事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5倍。酒醉駕車於道路對他人及駕駛人本身之生命安全存有極大風險,屬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6條第3款所稱之「從事犯罪行為」。

 

駕駛人因駕車意外碰撞而死,強制險賠不賠?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係採責任保險法制,責任保險人之義務在於代替被保險人向第3 人賠償,而駕駛人本身之傷殘或死亡則屬於傷害保險之範圍,是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人係於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3 人傷、殘或死亡時,始負保險賠償給付義務。

 

車禍受傷,因舊疾復發而死亡,強制險怎麼賠?

由車禍後骨折至死亡有連續性及無間斷性之因果關係,導因尚可為車禍,故研判死亡方式則可研判為意外死亡。反之若無連續性及無間斷性之因果關係,例如:先前有心臟病、腎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等之多器官疾病,但車禍時僅傷及不致造成死亡之結果的部位,則不屬於強制險之理賠範圍。

 

車子易主, 竊盜險之權益是否可以轉移?

保險法第4條、第5條定有明文。賠償請求權之發生,應以被保險人受有損害為前提。次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保險法第17條、第18條亦有明文。保險契約之效力發生以保險利益存在為先決要件,保險賠償請求權應歸屬保險故發生時持有保險利益之人,所以保單權益可以轉移給新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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