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Unearned Premium Reserve)針對已繳交的保費落於財務報表確定日至該期保費有效保障終止日之間的已收取而保障尚未過期之部份,比例提撥未滿期保費之準備金,目前傷害保險及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健康保險,一年定期壽險,法定應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總保險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生存年金金額

是指被保險人於契約的約定期間內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生存保險

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壽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生存保險不同於死亡保險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保險是以儲蓄為主,也被稱為儲蓄保險。

生死合險

(Endowmen)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全殘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生死合險,通常又可稱為養老保險。換言之,除非應繳保險費不繳,而使契約停效、失效或是保戶自己解除契約,否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或保險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也應依契約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生命末期

(Terminal Illness)係指被保險人於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經過保險公司的指定醫師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認定為「生命末期」。若被保險人經診斷認定為「生命末期」者,保險公司將按契約約定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生命表

(MortalityTable)生命表又稱死亡表,係依年齡、性別分類所觀察的死亡率為基礎,將人因死亡而減少的情形歸納成一簡單的統計表,顯示一假想人群受死亡因素影響逐漸遞減的生命史。保費即是以生命表為基礎來計算。歷年來我國壽險業奉財政部採用的生命表有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1TSO表)台灣壽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及目前壽險業所使用之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等。

企業保險

(Business Insurance)為使企業永續經營或留住人才而設計之保險制度。企業保險對企業所提供的保障,主為避免對抗因企業所屬主要幹部或專門技術人員因身故或離職無法執行任務以致造成的企業損失,並為穩固企業的財務基礎,以建立良好信譽關係。而且,當企業所有人(主要股東或合夥人)中有人死亡時,提供一具體可行之財務計劃,藉以收回該股東或合夥人之權益。 其中例如「企業主管人員保險」(Key-Man Insurance),就是一種針對企業體為對抗因所屬高級主管的死亡或殘疾而無法處理公務所造成公司財務損失所投保一種保險。公司高級主管就其個人而言,通常具有特殊的管理專才、專門技術或經驗,由於他們的死亡或殘疾導致無法處理公務,將會造成公司財務之損失。

再保險

(Reinsurance)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之一部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為轉保或分保。傳統再保險計畫,可大分類為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計畫,非比例再保險通常有三種形態:停止損失再保險,巨災再保險或分散損失再保險以健康險為例,常見的二款再保安排為比例再保即超額損失再保。

印鑑變更

要保人在要保書上所使用的印鑑是行使保險權益的印鑑,所以,當印鑑遺失或是更換時,要保人必須親自前往保險公司辦理印鑑變更。

危險管理

指個人、家庭、組織等 考量危險的層級,用最小成本的方法或活動,而達成處理危險的最大安全效能。

安定基金

(Safety Fund)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維護金融之安定,依照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與安定基金總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並應專設委員會管理,其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則由各人壽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臺幣四十億元。

年金金額

是指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的條件及期間,分期給付的金額。

年金保險契約

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依約定的條件及期間(被保險人生存或特定期間)一次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保險契約。

收支相等原則

是指壽險公司對於保險費的定訂,是以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及公司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收支相等計算的原則來計算。

收招合一制

(Debit System)外務員在一定地區內同時招攬、收費及全服務的一種制度。

收費員

為保險公司聘雇,負責專門向保戶收取保費的內勤人員。但有些保險公司會將收費員歸入外勤單位,收費同時也兼做業務,此時通稱收展員。

有償契約

當事人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之契約,即稱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當事人既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結果當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因此雙務契約都是有償契約(但有償契約卻未必都是雙務契約)。由此可知人身保險契約不但是雙務契約,同時亦是有償契約,此因要保人所為保險費的給付,與被保險人所為保險金給付,乃互為對價之故。

次順位受益人

(Beneficiary,contingent)在原始或第一受益人較被保險人先死的情況下,被指定接受給付的替代受益人。

次標準體

投保後保險公司會依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及職業等進行核保審查,若必須加費或削減保額者稱為「次標準體」,例如過胖或高血壓患者即屬「次標準體」。

死亡保險

(Death insurance)就是僅在被保險人死亡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來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死亡保險依保險期為一定期或終身來分類,死亡保險可分為定期保險及終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