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分期繳納保險費的契約,要保人於各期保險費交付後,保險公司就該期間負有保險責任,此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但一次繳清保險費(躉繳)者,在契約訂定後,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和保險期間(policy period)相同。

保險密度

(Insurance Density)為每個國人每年之平均人身保險費支出,是由每年壽險業人身保險全年保費收入除以每年年底之全國人口數而得之。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的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相關約定(如:批註、特約條款)等各種事項。

保險期間

(Policy term)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所投保的期間。

保險費

(Insurance Premium)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保險費自動墊繳

(Automatic Premium Loan)當要保人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此稱為「保險費自動墊繳」。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費率

(Insurance rate)是指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於一定保險期間的保險費。如:每萬元保險金額,每年年繳保費為1,000元。

保險業務員

(Life underwriter)保險公司直接設置分支機構,並成立各營業處所予以直接承攬業務,經公司獨自徵才加以訓練合格後,依學經歷與專才之不同,賦予處長、經理、襄理、主任、業務員等各種頭銜。

保險經紀人

(Broker)為獨立之保險銷售組織,它可同時為數家保險公司推銷不同之保險,而非只為一家公司代銷而已。經紀人將要保書送交那一家公司則視客戶意願、公司之服務態度、保費的高低、佣金之多寡而定。保險經紀人對保戶之益處是,幫保戶選擇最合適的保單。然對保險公司言,則可能造成逆選擇之發生,因可承保弱體可能集中於一家保險公司承保。

保證金

(Guaranteed Deposit Fund)保險公司須經主管機關野i,並依法為營業登記,及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以後,才能開始營業。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契約終止

(Policy Termination)係指保險期間在屆滿前,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據保單條款之約定主張保險契約不再有效之行為,如壽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已發生或要保人提出解約之申請後契約終止。

契約解除權

(Policy Rescission Right)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告知,如果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必須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契約經解除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不負有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所得行使的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撤銷權

(Policy Cancellation Right)要保人於保單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如果不滿意投保選擇,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所有投保的保險契約。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不過,在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指定受益人

是被要保人指定有權獲得理賠金的人。指定受益人並沒有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不指定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也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為受益人。

政策性保險

(Act Insurance)係指一國政府基於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政策性保險通常係屬強制性保險(Compulsory Insurance),並多由政府制定法律以為實施依據。有時政府雖未特別專訂法律,但確由公庫補助一部份保險費之保險,亦可稱為政策性保險(如我國目前已舉辦之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或機車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既存狀況

(或稱既往症)是指被保險人所受的傷害、罹患的疾病或身體狀況,在保單生效日之前已經存在。

既往症

(Pre-Existing Condition Or Abnormality)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

穿透率

(Ratio Of Insurance Penetration)又稱保險深度,用以衡量壽險活動本身在經濟體系中所佔的比重,是由每年壽險業人身保險年金保費收入除以每年國內生產毛額(GDP)而得出每年之穿透率。

美國百萬圓桌協會

(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 MDRT)此為人壽保險代理人所組成協會,專司訓練壽險行銷及服務等專業技術之組織。會員資格審查甚嚴,必須在年度中至少銷售某一指定最低額度之壽險保單。這項審查標準每年調整,根據生活成本指數為基礎。會員資格包括準會員、正會員、終身會員及成績資格終身會員四種。

要保人

(Policyholder)也稱投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