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日

(Data Of Expiration)指保險單期間終止之日。

受益權

指受益人的權利。受益權的變更須經要保人的同意、或於契約上明載允麻鉣?。而受益人是不得擅自將受益權轉讓給他人。

定期保險

(Term Life)此指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即日起無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給付保險金。

定期壽險

人壽保險的一種,此保險是以保障為主、保障期間是固定的。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依約給付理賠金。

定額給付

(Hospital Income)簡稱HI,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投保之日額。定額給付並未限定一年的生病與意外發生次數,但同一病症有最高天數的限定,若中間相隔90天,則以另一次事件計算。一般以附約型態出現,目前亦有保險公司單獨推出日額型的醫療險。

法定有價證券評價準備金

(Mandatory Securities Valuation Reserve )簡稱MSVR,此為美國法定會計弁鄐仇]計用以避免市場價值的浮動而造成的影響。MSVR自1951年開始使用,但在90年代已慢慢為AVR及IMR所取代,對於績優的優先股(Preferred Stock)與分期償還債券(bond),MSVR應用於可確認的資本損益,而對於普通股,MSVR則應用於包括已實現和未實現的資本損益。

附加保費

(Loading)指附加於純保險費上,以支應保險人之各種業務費用、佣金支出、營業費用、利潤等項之部份總保險費者。

附加保險費

(Expense Loading)在總保費中,為了抵補費用所附加的保險費。

附約

(Rider)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不可單獨出單,而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保單紅利

(Dividend)在長期人壽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中,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者,即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年初繳納的保費其中的一部分退還給保戶此稱之為”保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當時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的公式計算保單紅利。

保單借貸

(Policy Loan)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交付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九成、八成或解約金之九成、八成)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要保人可以利用保險單借款,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的一時之需。但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保單基本條款

指保險契約中依法令規定的記載事項;通常基本條款的內容是以財政部頒佈的示範條款為準則。

保單期間

保單期間是指保單到達定期期間結束之時。對養老保險來說,是至到期日止,對終身保險而言,則是到被保險人死亡之時(或100歲時,各家公司規定不同)。其他種類的保險,通常是指保費已預先繳付的期間。

保單價值準備金

(Policy Value Reserve)事實上此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為4%,若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低於4%,則採用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來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保險人

(Assurer)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法人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

保險年齡

(Insurance Age)投保人壽保險時的契約年齡即保險年齡,或稱投保年齡,是計算保費的要素之一,目前人壽保險公司多採最近生日法來計算保險年齡,這是為了要盡量接近實際年齡來計算保費。算法是:足歲年齡中未滿一歲的零數,如果超過六個月,就多加一歲;如果未滿六個月或剛好滿六個月,就不加計一歲。

保險利益

(Insurance interest)又稱為”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保險受益人

(Beneficiary)被保人死亡後,依保險契約規定,受領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者。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對於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保險金額

(Sum insured)是指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金額。

保險契約

(business)完整的保險契約通常包括「保險單、要保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其他約定書」等書類,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留存正本,要保人持有的保險契約則為副本。